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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辦法

2019-09-05

    1.目的:

    本公司為提供人員(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實習生及技術生)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及處理本公司員工與他人之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處理、糾正、及懲戒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2.範圍:

      2.1.本辦法適用於前揭人員執行職務時與他人相互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2.2.於本公司工作場域空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2.3.前揭人員於非執行職務時,與不特定之個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之情形時,經被害人向本公司申訴,或經本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移送時,均適用之。
      2.4.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3.權責:

      3.1.提出申訴案: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下稱申訴人)。
      3.2.配合案件調查: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下稱被訴人)及關係人。
      3.3.調查申訴案:調查小組。
      3.4.審議暨決議/調查結果申訴案: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下稱申訴會)。
      3.5.審議暨決議之申復案:性騷擾申復處理委員會(下稱申復會)。
      3.6.辦理申訴案、申訴(復)會及性騷擾防治措施:財務行政部。

    4.定義: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其範圍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各款情形。

      4.1.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情形之一:
      4.1.1.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4.1.2.雇主或主管對前揭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4.2.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4.2.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4.2.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5.作業內容:

      5.1.性騷擾防治措施
      5.1.1.財務行政部每年應利用集會及文宣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訓練、講習課程中,適當規劃防治性騷擾之相關課程,員工均有參與教育訓練之義務,無故不參加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5.1.2.財務行政部應於公司KM網站頒布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以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
      5.1.3.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5.2.性騷擾事件申訴
      5.2.1.財務行政部應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於本公司KM網站公告之。
      5.2.2.申訴窗口,辦理性騷擾或疑似事件之申訴,其受理管道如下:
      性騷擾申訴專線:(02)2751-6988轉111
      專用信箱郵寄地址:105台北市復興北路57號15樓
      財務行政部 性騷擾申訴信箱 收
      電子信箱:leeping@sabretn.com.tw
      (請於主旨處註明:「性騷擾申訴」)
      5.2.3.申訴程序
      5.2.3.1.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向財務行政部提出。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5.2.3.2.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5.2.3.2.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員工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5.2.3.2.2.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可取得證據。
      5.2.3.3.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5.2.3.4.申訴書、申復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再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5.2.4.本公司最高負責人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被訴人時,申訴人應向本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
      5.2.5.本公司應受理由本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移送之申訴書及相關資料。
      5.2.6.申訴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須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5.2.7.申訴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5.3.性騷擾事件處理
      5.3.1.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5.3.2.本公司內各級主管或同仁於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應立即反應並轉送財務行政部,由財務行政部洽當事人進行調查與處理。
      5.3.3.本公司同仁於遇疑似性騷擾之情事時,當場應立即向加害人之所屬主管或單位反應。
      5.4.性騷擾事件調查
      5.4.1.受理之申訴案件,由財務行政部隨即組成二至三人之調查小組,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必要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調查,調查期間得訪談當事人,並依法進行蒐證及訪查。
      5.4.2.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秉持客觀及公正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於調查結束後,作成調查報告,提交申訴會審議。
      5.5.申訴會之組成
      5.5.1.申訴會由財務行政部於接到性騷擾申訴案件,呈簽奉核後組成,負責處理有關性騷擾之審議。
      5.5.2.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總經理就本公司員工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下稱主委);業務部及系統暨工程部應選派代表為申訴會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5.5.2.1.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審議,委員性別應依相當比例為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5.2.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審議,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5.3.申訴會奉核組成後三日內,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形向主委報告;主委在聽取或了解調查情形後,若事證不足或案情尚需釐清,應於三日內指示調查小組續行調查或另行指派專人調查。
      5.5.4.申訴會開會時,由主委擔任主席,主委因故不能參加者,由主委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代理人,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5.6.申訴會處理、審議暨決議/調查結果
      5.6.1.召開申訴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6.2.申訴會之決議/調查結果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6.3.申訴會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附理由之決議/調查結果,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之案件,應載明理由並視情節輕重,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對被訴人提出適當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性騷擾行為不成立者,得審酌實際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5.6.4.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5.6.4.1.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訴人。
      5.6.4.2.上述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申復期限與受理單位。
      5.6.4.3.申訴會做出記大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時,俟申復期限屆滿後,應將決議及理由,送交公司紀律人事評審委員會審查。
      5.6.5.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5.6.5.1.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5.6.5.2.上述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訴人及本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期限與受理機關。
      5.6.5.3.申訴會做出記大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時,應將調查結果及理由,送交公司紀律人事評審委員會審查。
      5.6.6.申訴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協助轉介至心理諮商或醫療機構。
      5.7.性騷擾事件懲戒處理
      5.7.1.對他人性騷擾之被訴人,申訴會應依相關規定,視其情節,作為申誡、記過、記大過、調職、降級、解僱等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5.7.2.申訴會決議/調查結果應移交公司內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5.7.3.財務行政部應提供各單位主管當年度性騷擾行為人名單,由所屬單位進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報復情事經查證屬實後,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5.8.申復/再申訴程序

    申訴人及被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5.8.1.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5.8.1.1.得於接獲申訴回復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但申復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應自當事人知悉之日起算。
      5.8.1.2.申復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原申訴回復函影本,向財務行政部提出。本公司應組成與原申訴會成員不同之申復會,處理申復之性騷擾事件。
      5.8.1.3.申復會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5.8.1.4.申復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其他規定。
      5.8.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本公司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5.9.不予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5.9.1.申訴不符本辦法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5.9.2.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者。
      5.9.3.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5.9.4.再申訴案件經結案後,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者。
      5.10.保密義務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應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對於案件內容負有保密之責任;違反規定者,主委或經申訴會決議,應立即終止其參與外,並移報財務行政部視情節依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派)任。

      5.11.迴避事由
      5.11.1.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在處理、調查及審議過程中,如有事實使他人認為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人員應自行迴避或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財務行政部或申訴會申請令其迴避。
      5.11.2.上述之申請,應由財務行政部辦理或由申訴會審議及決議之。
      5.12.不利益待遇之禁止

    本公司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審議或決議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

      5.13.性騷擾行為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呈簽奉核後,報移司法機關處理。
      5.14.本公司有關性騷擾事件防治、申訴、調查、審議及懲戒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6.相關文件/資料

      6.1.性別工作平等法
      6.2.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6.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6.4.性騷擾防治法
      6.5.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6.6.性騷擾防治準則
      6.7.『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7.使用表單

      7.1.性騷擾申訴書(F-F306A)
      7.2.性騷擾事件申復書(F-F306B)
      7.3.申訴處理回覆函(F-F306C)